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平權法案
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平權法案錄取政策違反憲法。 Affirmative Action,平權法案,平權行動,又稱優(you) 惠性差別待遇、積極平權等,是指防止對“宗教、膚色、性別或民族出身”等少數群體(ti) 或弱勢群體(ti) 歧視的一種手段,將這些群體(ti) 給予優(you) 待來消除歧視,從(cong) 而達到平等。
平權行動主要體(ti) 現在就業(ye) 和教育,例如大學入學時的種族配額以及選舉(ju) 時的性別配額等,以此減少歧視及減少少數族群在就業(ye) 和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待遇。但這種措施也時常引起逆向歧視等爭(zheng) 議。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的多數意見得到了其他五位保守派大法官的支持,他們(men) 認為(wei) ,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平權計劃“無可避免地以負麵方式使用種族,涉及種族刻板印象,並缺乏有意義(yi) 的最終目標”。 在多數意見中,羅伯茨寫(xie) 道:“消除種族歧視意味著消除所有種族歧視,我們(men) 從(cong) 來沒有允許招生項目以這種方式運作,今天我們(men) 也不會(hui) 這樣做。” 羅伯茨認為(wei) ,學校必須根據學生作為(wei) 個(ge) 體(ti) 的經曆進行評估,而不是基於(yu) 種族。
羅伯茨說道,“許多大學長期以來恰恰相反,在這樣做的過程中,他們(men) 錯誤地得出結論,個(ge) 體(ti) 身份的試金石不是克服的挑戰、培養(yang) 的技能或學到的教訓,而是膚色。我們(men) 的憲法曆史不容忍這種選擇。” 多數派認為(wei) ,這些大學的政策違反了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黑人保守派大法官克拉倫(lun) 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在一份讚同意見中表示,這些學校的平權入學政策“違背了我們(men) 無視膚色的憲法”。 在哈佛大學的案件中,決(jue) 定的投票結果是6-2,傑克遜在考慮該案時未參與(yu) 投票。去年在參議院確認聽證會(hui) 期間,傑克遜同意在涉及哈佛大學的案件中回避自己的參與(yu) ,她曾在哈佛大學監事會(hui) 任職。
在北卡羅來納大學的案件中,投票結果是6-3,傑克遜參與(yu) 了該案的審議,並與(yu)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和埃琳娜·卡根大法官(該法院的第三位自由派)表示異議。
北卡羅來納大學校長凱文·古斯基維奇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北卡羅來納大學仍堅決(jue) 致力於(yu) 匯聚具有不同觀點和生活經曆的有才華的學生,並繼續為(wei) 北卡羅來納州及其他地區的人民提供負擔得起且高質量的教育。” 古斯基維奇表示:“雖然不是我們(men) 希望的結果,但我們(men) 將仔細審查最高法院的決(jue) 定,並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來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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