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歐盟永久居民,即Long-term Residents of EC,是由2003年歐盟永居法案規定,並由成員國轉化為(wei) 國內(nei) 法後,由歐盟成員國家簽發的一種身份。
持有任何歐盟國家簽發的該歐盟永久居民身份,有權利到其他歐盟國家自由定居、工作、經商和學習(xi) 。歐盟法案明確規定該身份性質是permanent,即永久的。同時規定,雖然歐盟長久居民身份的性質是歐盟永久居民的性質,但需要每5年更新一次。雖然需要每5年更新一次,但是又規定該更新必須是automatically 的,及該更新是自動的,盡管需要提起申請。
獲得歐盟永居身份的申請人應與(yu) 歐盟成員國的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及福利(愛爾蘭(lan) 和丹麥不適用),無需繳納歐盟外公民的國際留學生標準的學費。歐盟長居卡與(yu) 歐盟成員國家自己的永居卡是不一樣的。
而實際上,關(guan) 於(yu) 在芬蘭(lan) 工作的權利,芬蘭(lan) 移民局有如下規定:
在芬蘭(lan) 獲得歐盟居留許可後,您將擁有不受限製的工作權利。請注意,您的工作權利僅(jin) 限於(yu) 芬蘭(lan) 。作為(wei) 歐盟居留許可的持有人,您隻能在已授予您居留許可的歐盟成員國工作。
也就是說,在芬蘭(lan) 申請的歐盟長居卡隻能在芬蘭(lan) 工作,在其他歐盟國家申請的歐盟長居卡隻能在簽發國工作。
有部分的移民中介,混淆了永居、定居等概念,通過一些經濟不太發達的“投資移民歐洲國家”做跳板去北歐西歐等高福利國家還是有門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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