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準備否決(jue) 基於(yu) 種族的大學錄取?
周一,美國最高法院似乎準備裁定哈佛和北卡照顧黑人和拉丁裔的招生項目是非法的,法官們(men) 對於(yu) 該案有長達五個(ge) 小時的辯論,有時甚至是激烈的辯論。此舉(ju) 或將推翻幾十年來的先例。
這樣的決(jue) 定將影響全國所有高校,尤其是精英院校的平權行動,減少黑人和拉丁裔學生的代表性,增加白人和亞(ya) 裔學生的數量。
平權行動
要解釋這次的案件,必須要先解釋什麽(me) 是平權行動。
平權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又稱為(wei) 優(you) 惠性差別待遇、矯正歧視措施等,是指依據膚色、種族、宗教、性別,給予這些少數群體(ti) 或弱勢群體(ti) 優(you) 待的一種手段,從(cong) 而達到各族群享有平等的權利。
平權行動主要集中於(yu) 就業(ye) 、教育、工程承包和醫療方案,如入學的種族配額及選舉(ju) 的性別配額等,借此避免少數族群在就業(ye) 和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對待。但這種措施也時常引起逆向歧視等爭(zheng) 議。
此次案件就在緣於(yu) 所謂的逆向歧視。上訴者將矛頭指向哈佛和北卡,認為(wei) 它們(men) 的招生項目違反了平等保護原則,違背了一個(ge) 不分膚色的社會(hui) 的承諾,歧視亞(ya) 裔美國人。
他們(men) 敦促法院推翻先例,並表示,學校應該探索和進一步開發種族中立的替代方案,以實現多樣性。
在很多亞(ya) 裔學生看來,他們(men) 通過自己的努力,不斷尋求進步,得以進入哈佛等高等學府。但是他們(men) 不能接受很多非裔以及拉丁裔群體(ti) ,通過類似於(yu) 平權行動的方式,依靠種族因素加分而非自身實力進入這些學校。
保守多數派法官的質疑
最高法院保守多數派的六名法官提出了尖銳的質疑。“我聽過很多次‘多樣性(diversity)’這個(ge) 詞,但我不知道它是什麽(me) 意思,”大法官克拉倫(lun) 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說。“這似乎意味著每個(ge) 人的一切。”
大法官小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 Jr.)就“代表性不足的少數群體(ti) ”一詞提出了類似的問題。
“這是什麽(me) 意思?”他還說,大學招生是“一場零和遊戲”,在這個(ge) 遊戲中,一個(ge) 群體(ti) 的優(you) 勢必然會(hui) 讓另一個(ge) 群體(ti) 處於(yu) 劣勢。
如果最高法院在當前任期結束前廢除平權行動,這將是在一年的時間裏,最高法院的保守多數派第二次放棄幾十年前的先例,推翻一項一定程度上定義(yi) 了美國生活的政策。
隨著其在6月做出的取消憲法規定的墮胎權利的決(jue) 定後,多數派成員仍然毫不猶豫地在有較大分歧的問題上采取大膽的舉(ju) 措。
在前總統唐納德·特朗普(Donald J. Trump)任命三名大法官後,對大學不利的裁決(jue) 將進一步證明最高法院的右傾(qing) 傾(qing) 向,這可能會(hui) 引發新的問題,即最高法院對待判例的方式是否會(hui) 威脅到法律的穩定性和最高法院自身的合法性。
首席大法官小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認為(wei) 自己是最高法院獨立性和權威的守護者,在周一審理的案件中,他可能內(nei) 心也非常矛盾。長期以來,他一直對基於(yu) 種族的區分持批評態度。他關(guan) 於(yu) 以種族中立的方式實現多樣性的問題表明,他可能正在追求一條典型的漸進式的方法,這種做法可能會(hui) 限製否決(jue) 平權行動裁決(jue) 的影響力。
總的來說,法院保守派的問題貫徹了兩(liang) 個(ge) 主題:教育多樣性可以在不直接考慮種族的情況下實現,高等院校必須在某一個(ge) 時刻停止這種區分。
自由少數派的反駁
法院的三名自由派法官進行了有力的辯護。
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大法官說:“種族確實與(yu) 某些經曆相關(guan) ,而與(yu) 其他無關(guan) 。”
“如果你是黑人,你更有可能就讀於(yu) 資源不足的學校。你更有可能被資曆較低的老師教。你更有可能被視為(wei) 學術潛力較低。”
傑克遜法官(Ketanji Brown Jackson)表示,如果招生人員考慮申請者是否為(wei) 父母、退伍軍(jun) 人或殘疾人等因素,而不考慮他們(men) 是否是少數族裔成員,這就會(hui) 很奇怪。她說,這“可能造成更多平等保護的問題,而不能實際解決(jue) 問題”。
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法官表示,如果最高法院否決(jue) 高等教育中的平權行動,她擔心“少數族裔入學人數會(hui) 急劇下降”。“這些是通往我們(men) 社會(hui) 領導地位的渠道,”她在談到精英大學時表示。
替代方案
在辯論過程中,大法官們(men) 討論了幾種種族中立的方法:基於(yu) 社會(hui) 經濟地位的偏好;所謂的前10名的教育項目,招收的主要是高中畢業(ye) 成績接近前茅的學生;以及取消對校友和主要捐助者子女的偏好,因為(wei) 他們(men) 往往是白人。
法官艾米·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詢問,是否允許少數族裔學生寫(xie) PS時描述他們(men) 遭受種族歧視的經曆。上訴組織“學生爭(zheng) 取公平錄取”(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的律師斯特勞布裏奇(Patrick Strawbridge)說,“這沒什麽(me) 。”
“我們(men) 反對的是對種族和種族本身的考慮。”他說,個(ge) 人論文就不一樣了,“它告訴你的是求職者的性格和經曆,而不是他們(men) 的膚色。”
斯特勞布裏奇說,同樣地,亞(ya) 裔學生可能會(hui) 寫(xie) 到祖父母的祖國旅行的故事。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說,這樣的學生不是一個(ge) “精明的申請人”,因為(wei) “他的申請材料隻會(hui) 表明他是亞(ya) 裔,而亞(ya) 裔是受到大學歧視的人”。
哈佛大學的律師韋克斯曼(Seth P. Waxman)表示,哈佛並沒有歧視亞(ya) 裔申請人,不過他並沒有否認亞(ya) 裔申請人在錄取過程的早期階段在個(ge) 人品質方麵的平均評分較低。
韋克斯曼說,學生能否被錄取有很多因素。
“對一些高素質申請者的競爭(zheng) 可能是決(jue) 定性因素,”他說,“就像在哈佛-拉德克利夫管弦樂(le) 團(Harvard-Radcliffe Orchestra)需要一名雙簧管演奏者的,成為(wei) 一名雙簧管演奏者本身才是關(guan) 鍵。”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似乎吃了一驚。“是的,”他說。“我們(men) 沒有為(wei) 了雙簧管演奏者而打內(nei) 戰。但是我們(men) 確實打了一場內(nei) 戰來消除種族歧視,這就是為(wei) 什麽(me) 這是一個(ge) 值得相當關(guan) 注的問題。”
在一個(ge) 大多數大學申請者都是女性的時代,大學是否可以在招生決(jue) 定中施加影響,以確保男性有足夠的代表性?
卡根法官說,這種不同的待遇“將是奇怪的”,他補充說,“白人男性在天平上得到大拇指,但被我們(men) 的社會(hui) 踢了幾個(ge) 世紀的人卻沒有?”
聯邦副檢察長伊麗(li) 莎白·普雷洛加爾(Elizabeth B. Prelogar)在這兩(liang) 起案件中都支持這兩(liang) 所大學。她說:“當不同種族和背景的學生來到大學,一起生活、一起學習(xi) 時,他們(men) 會(hui) 成為(wei) 更好的同事、更好的公民和更好的領導人。”
她說,這種教育環境對軍(jun) 隊尤其重要,而包括最高法院在內(nei) 的其他機構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她說,從(cong) 周一開始的兩(liang) 周辯論中,計劃有27名律師參加辯論。“其中隻有兩(liang) 名是女性,”她說,“盡管如今女性占法學院畢業(ye) 生的50%或更多,但我認為(wei) ,女性看到這一點,則會(hui) 想知道,我真的可以成為(wei) 在最高法院辯護的律師?”
打破判例?
最高法院曾多次支持高等院校的平權行動項目,最近一次是在2016年,法院表示,教育多樣性是一種令人信服的利益,有理由將種族作為(wei) 招生決(jue) 定的眾(zhong) 多因素之一。
今年1月,當最高法院同意審理這兩(liang) 起平權行動案件時,將它們(men) 合並在一起,並表示將聽取一個(ge) 小時的辯論。傑克遜法官今年6月到庭後,最高法院將這兩(liang) 起案件分開處理。由於(yu) 曾在哈佛大學的一個(ge) 管理機構任職,傑克遜法官回避了這一案件。
這兩(liang) 案情況並不相同。作為(wei) 一所公立大學,北卡受到憲法平等保護條款和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的約束,該法案禁止接受聯邦資金的機構進行種族歧視。哈佛是一所私立學校,隻受該法案的約束。
在北卡的案件中,原告表示,北卡歧視白人和亞(ya) 裔申請人,優(you) 先考慮黑人、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該大學回應稱,其招生政策促進了教育多樣性,根據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判例,是合法的。
針對哈佛的案件還有一個(ge) 附加元素,指控哈佛歧視亞(ya) 裔學生,用一種主觀的標準來衡量可愛、勇氣和善良等特質,並在錄取的實際過程中為(wei) 亞(ya) 裔學生設置了上限。
這兩(liang) 起案件都是由法律活動人士愛德華·布盧姆(Edward Blum)創立的“學生爭(zheng) 取公平錄取”(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組織發起的,他組織了許多訴訟,挑戰有種族意識的招生政策和投票權法,其中幾起已經到了最高法院。
2016年,最高法院支持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的一項招生計劃,認為(wei) 該校官員可以繼續將種族作為(wei) 確保學生群體(ti) 多元化的一個(ge) 因素。投票結果是4比3。(斯卡利亞(ya) (Antonin Scalia)大法官幾個(ge) 月前去世,卡根大法官被回避。)
大法官安東(dong) 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代表多數意見寫(xie) 道,法院在製定招生計劃時,必須給予大學大量但不是全部的回旋餘(yu) 地。
六年後,在德克薩斯州案中的多數派成員隻有一名——索托馬約爾大法官仍在最高法院任職。
德克薩斯州的裁決(jue) 基本上重申了2003年的格拉特訴博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在該案中,最高法院支持招生計劃,可以將種族作為(wei) 實現教育多樣性的一個(ge) 因素。法官桑德拉·奧康納(Sandra Day O 'Connor)在此案中代表發言,她預計“25年後,使用種族優(you) 惠將不再必要”。
但幾名保守派法官表示,他們(men) 懷疑大學是否會(hui) 主動停止考慮種族。
“哈佛預計這種情況什麽(me) 時候會(hui) 結束?”大法官尼爾·戈薩奇問道。哈佛律師韋克斯曼回應說:“哈佛沒有明確的日期。”
奧康納法官當年的聲明建議2028年為(wei) 最後期限,而這個(ge) 截止期即將到來。
法院對兩(liang) 起新案件的判決(jue) ——學生爭(zheng) 取公平錄取訴哈佛大學(第20-1199號)和學生爭(zheng) 取公平錄取訴北卡羅來納大學(第21-707號)——可能會(hui) 在明年6月做出。
短期來看,亞(ya) 裔群體(ti) 在平權行動中並沒有得到任何便宜,相反,亞(ya) 裔甚至可能在這項計劃中利益受到影響,這次的上訴案恰恰是亞(ya) 裔群體(ti) 提出的。
不過,平權行動本身就是推進種族平等的一個(ge) 象征,如果平權行動受到嚴(yan) 重打擊,那麽(me) 未來的很多有關(guan) 推進平等保護的政策或許都會(hui) 受到影響。
評論已經被關(guan) 閉。